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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2019学年国家奖学金预评工作的通知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学生工作处(部)来源: 发表时间:2019年09月24日点击:


(学)201902010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武汉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有关规定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8-2019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我校在籍的大二及大二以上特别优秀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二、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五)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平均分90分以上,且无课程不及格,综合素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

2、上一学年度平均分90分以下、85分以上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获得国家级别以及以上奖励者。

三、评选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学生个人申报(9月23-107日)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审核(108-10月11日)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评审本学院学生提交的材料,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推荐1-2名本科学生及0-1名专科学生,各学院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将学生情况进行公示。评审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2007]2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 [2010]1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学校审核及公示(10月15日)

各学院在10月11日将推荐学生的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胡鹏老师,10月15日学生工作例会将对报送的所有学生进行综合评审,在全校范围内评审出8名本科生、1名专科生,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会将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核定。

四、材料上报及要求

各院系应于10月11日17:00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正反打印纸质版)、学生申请材料(含个人事迹)及相关获奖、论文、资格证书、专利证书等支撑材料交学生工作处胡鹏老师处。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请参阅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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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2019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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