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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黄露来源: 发表时间:2020年01月03日点击: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20091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武政办〔201116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分为门诊和住院两部分

第三条 门诊实施办法

(一)报销范围

享受普通门诊费用报销的范围仅限于已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在校大学生。学校指定校医务室作为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下列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以支付:

1.在学校指定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报销额度

普通门诊医保基金以一个保险年度为有效期(当年91日至次年831日),只限本人使用。有效期内未就诊的门诊医保基金不返还且不能累计到下一年度。报销比例每次按普通门诊费用的 70支付,另外30%由个人支付。

(三)报销方式及流程

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业务由校医务室按规定进行审 核、登记、报销。办理报销业务时,学生本人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和学生证(二者缺一不可)。

(四)校医务室用药及治疗规范

校医务室用药项目及药品价格须遵照省人社厅《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及省物价局对药品价格的规定,将各种药品价格、治疗费用等相关收费标准在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在医务室内公示。

校医务室要严格执行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对学生就诊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为学生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医生在门诊处方用药上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三天剂量, 慢性疾病不超过一周用量。要坚决杜绝学生点名开药,开大处方药,人情药;要防止学生一人看病、多人吃药诈病等现象的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五)校医务室需建立大学生门诊报销台账,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大学生医保台账不实,学校将处以不实金额2倍罚款,直至停发当年门诊基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参保学生在医务室就诊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医务室先行垫付,尔后由医务室将当月参保学生就诊的全部医疗费用进行汇总登记成册,建立完整清晰的台账。并将学生签字的就诊原处方或处置单及卫生所内部收据(第二联)于下月 10日前提交给学校财务资产处,财务部门在 20 日前审核完毕,在当月进行结算。

第四条 住院治疗实施办法

(一)报销材料

1.费用单据(发票原件);

2.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3.出院小结(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使用置换材料的需附诊疗项目审批进价表或发票复印件;

6.化验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病案首页、手术记录(若是全麻,需附麻醉记录);

7.放化疗费及治疗费用明细表;

8.异地就医的需递交医院等级证明材料(盖医院公章)

9.银行卡复印件

10、情况说明

(二)报销流程

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学生持身份证在医院住院报销。

(三)如出现以下情况的,学生需住院后将医疗材料递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老师走人工报销流程。

1.在定点医院入院治疗,费用没有直接结算的普通病症;

2.在非定点医院、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的;

3.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其报销流程如下:

1.治疗结束后 90 天内向学生工作处递交住院医疗材料;

2.学生工作处递交材料于洪山社保处、市医保中心    

3.办结后,洪山社保、市医保中心将费用直接转入学生账户。

(四)相关情况说明

    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者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当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五条 大学生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实施办法

(一)重症的范畴

大学生患有高血压期、糖尿病、重症精神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肝移植术后排异、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病、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儿童孤独症、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等。符合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二)办理流程

   1.学生递交近一年的就医资料(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等)、门诊重症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洪山社保处;

2.洪山社保处初审,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审批登记表》,并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病情鉴定;

3.鉴定符合重症条件的,社保处发放《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专用病历》;

4.根据大学生意愿,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5.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就医登记手续进行门重疾病治疗(每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并且每年在辖区社保处进行门诊重症年审,年审通过的可继续治疗)。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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