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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方英来源: 发表时间:2021年09月10日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指学生对学校因其除考试违纪舞弊以外违纪行为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考试违纪舞弊处分的申诉,按照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四条  依本办法进行的申诉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能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学院(部)、各职能部门协助或配合审核调查申诉事项。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律师及校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群工作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召开听证会议,就学生申诉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出复查决定。认为有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将申诉处理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二)有关条文规定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申诉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出,但若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合法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其申诉可视为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学校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通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申诉书应如实明确填写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部)、专业和班级、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申诉日期。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应说明原因: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不属于学校管辖的;

4.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5.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项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6.由他人代理的申诉,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7.申诉书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对每一件申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查结论建议供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小组通常情况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3名委员组成;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可以由1名委员牵头处理,提出复查结论建议。

每一件申诉配备一名记录人,负责记录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部门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复查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领导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

回避决定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相应申诉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小组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发送申诉书副本,并告知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原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小组应当依法对申诉事项进行客观公正、全面深入的调查。参与处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也可以采取询问、听证、查阅、复制等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有关当事人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小组应当认真审阅调查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原决定从事实、依据、程序等方面进行复查。在复查评议过程中,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按多数意见形成建议。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并由参加评议的成员签名或者盖章。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重大疑难申诉事项,由申诉处理小组召集人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及送达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二)原证据是否充分,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是否具有可查性;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

(五)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但处理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重新研究做出的决定是学校最终决定,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视情重新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1.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2.所列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错误的;

6.显失公正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复查决定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规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学校反映,反映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某个工作日内”,均指包含本日在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原《武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武院政字〔2018〕102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武汉学院学生申诉书

2.武汉学院学生申诉受理决定送达单

3.武汉学院学生申诉复议决定书送达单




附件1


武汉学院学生申诉书

                                              编号:

申诉人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学号:

所在学院(部): 专业班级:

家庭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诉时间:      

指定代理人:

申诉内容(包括申诉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申诉人签字:

                                               

(证据材料共   页)


附件2

武汉学院学生申诉受理决定送达单

                                               编号:

同学:

你关于不服学校给予 的申诉书已于 收悉。

根据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出如下第 类处理决定:

(A)学校决定予以受理,并提请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做出复议决定。

(B)学校决定不予受理,理由:

(C)申诉材料不齐备,请于 时前补正申诉材料,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在申诉。

送达方式 送达人:

签收人签字:   送达时间:


武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

           



附件3:

武汉学院学生申诉复议决定书送达单

同学:

你于 日提出的书面申诉收悉。根据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议,决定如下:

、对原给予你的 处分的决定(文件号为                 ),做出下列第 复议决定:

第一类: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处分适当,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二类: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但处理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重新研究做出的决定是学校最终决定,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类:原处理或处分决定;A、所列事实不存在;B、所列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E、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错误;F、显失公正,需做出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

二、本复议决定,为本校的最终决定。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     签收人签字:

见证人:     送达时间:






武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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