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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新修订)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望陈运来源: 发表时间:2022年05月10日点击:

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新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具有武汉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各学院(部)评定、学校审核后入库。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和学院、学校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资产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团委书记、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或团委副书记(学生)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根据困难程度,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认定工作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下达指标。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武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结合认定依据情况酌情认定特别困难: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无法稳定保障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结合认定依据情况酌情认定为困难:

1.扶贫部门检测的边缘户(边缘);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4.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不足以全额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需要通过学费缓交、助学贷款等其他手段保障在校学习和生活,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结合认定依据情况酌情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庭成员中无其他青壮劳动力,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

3.家在老穷地区并以务农为主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4.城镇家庭父母一方失业且未再就业导致收入低的

5.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临时经济困难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抽烟、饲养宠物行为和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外出旅游的

)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七)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不含补考);

(八)同学举报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学生实际情形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前,学生工作处部署下一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根据要求填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生需要二次认定的,应再次按要求填写材料。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安排启动全校的认定工作,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部)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提前告知。学生工作处启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程序后,各院(部)根据工作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工作处整理并下发第九条中特别困难1-6项学生名单,院(部)安排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指导对应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表》。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对填写的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此外,申请学生还应根据工作要求提供支撑材料或在学生工作系统填写对应信息。

(三)学校认定。

1.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学生家庭所在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学生家庭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日常消费因素等情况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2.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并随机抽查学生申报材料真实性,确认无误后汇总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负责核准各学院(部)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结果公示。各级评议小组应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布认定名单和档次,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本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信件等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后,学生工作处将认定名单、各学院(部)报送材料、学生个人材料等一并建档留存,并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报送材料,所有数据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学校学生工作系统,便于各级监督、查询。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进行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各类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并不等同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第十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的管理。学生工作处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辅导员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的掌握和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动的新情况。

学校和各学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等级的资格以及资助资格。同时,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校和各学院(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部)要及时做出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第十  对学生在校期间,由于突发事件发生的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和学生工作处应该结合本细则及时给予认定。

第十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部)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与学生教育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和思想进步。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一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2.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学院(部)                  专业班级             

学生

本人

情况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户口 城镇□   农村□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

2.低保家庭学生 □  

3.特困供养学生 □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5.烈士子女  

6.残疾学生  

详细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学生

父母

监护人情况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单位

职业

 

 

 

 

 

 

 

 

 

 

 

 

 

 

 

个人

确认

确认内容:

1.已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知晓          

2.表中填写信息真实无误               

3.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愿意 □ ; 放弃 □

 

 

 

 

                               学生本人签字:   

                                        

注:本表用于《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学生。

 

 

附件2

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院(部)                   专业班级                       

基本情况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

签字

 

注:1.本表用于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以外的学生

   2.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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