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分为两部分:门诊和住院。
二、 门诊实施办法
1、 我院门诊定点单位为院医务室。
2、 门诊医保基金以一个保险年度为有效期(每年的9月1号——次年的8月31号),只限本人使用,未使用的学生不能转让给其他学生使用,有效期内未就诊的学生医保基金不返还并且不累计到下一保险年度。
3、 本院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报销费用从20元门诊医保基金中扣除,门诊报销20元封顶。超出20元的部分,由就诊学生自行承担。
4、 因医务室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须医务室开据证明,治疗结束后,持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到医务室办理报销;报销比例同上;
5、 门诊医保基金使用完毕后,再次就诊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6、 本院学生来院医务室就诊,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二者缺一不可),医务室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由本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医务室在学生证上加盖医保费用专用章。
7、 我院大学生医保费用每年按本保险年度将市医保中心返还医保金额的60%划拨到院医务室作为门诊专项基金。医保基金每学年度(即每一个保险年度)清算一次,基金若有结余,学院将统筹安排,对就诊学生适当提高报销额度。
三、入院治疗及重症实施办法
1、报销流程
2、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在定点医院入院治疗,费用没有直接结算的普通病症;
(2)经批准在武汉市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3)在非定点医院、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的;
(4)寒暑假、休学、异地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其报销流程如下:
3、相关情况说明: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有限不能诊治,需转到武汉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学校报区社保局核准方可转院治疗。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
(2)因紧急抢救需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7日内向院医保办报告,由院医保办向区医保局登记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医保办报告而导致不能及时向区社保局登记备案的,大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4、有关“异地就医”的说明:
(1)大学生在异地实习住院,在实习地以外为异地就医。
(2)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住院,在原户籍地以外为异地就医。
(3)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住院,均为异地就医。
大学生在以上情况异地就医,须经武汉市医保中心审核,再交由洪山社保处受理。
四、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
(一)重症的范畴:
1、恶性肿瘤需放化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需透析
3、肾移植术后需抗排异治疗
4、患有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5、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6、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7、系统性红班狼疮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以上八种病症可申请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
(二)办理流程。
(三)治疗流程:
大学生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
五、门诊紧急抢救转住院
门诊紧急抢救转为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大学生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但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和定额分别结算。
1、紧急抢救转住院流程如下(持身份证):
2、紧急抢救转住院流程如下(未持身份证):
六、下列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境外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七、关于医保缴费的期限说明:
每年的学生开学时,医保费用随学费收取,需要参保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之内将医保费用交齐,过期不予收取。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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