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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保问答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xgc来源:学工处 发表时间:2011年04月22日点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面对这项事关全校万余学子切身利益的大学生医疗制度的变革,同学们疑问多多。现就我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进行了解答。

    问: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
    1998年,国家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原实行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当时改革范围仅限于有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因此没有涉及大学生公费医疗改革问题。
    2007年4月,国务院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当时,考虑到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比较复杂,决定暂不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要求进一步专题研究后,提出解决办法。同年,全国20多个试点城市进行了探索,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数非试点城市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也将大学生纳入医疗保险。从试点情况看,这一办法较好地保障了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在充分调研并总结地方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为了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国务院、湖北省及武汉市都明确要求2009年底大学生应当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院按照国务院、湖北省、武汉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从2009年底起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并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l号)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    
    问:大学生医疗保险对象有哪些?
    保险对象为在本院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
    问: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是怎么规定的?个人如何缴纳医保费?
    答: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保险年度计算。具体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大学生参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0元。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学校负责代收,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问: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三个方面: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问:在一个保险待遇期内,医保基金可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万元。
    问:大学生医保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
    答:大学生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问:参保后大学生怎样就医?
    答:普通门诊,由学校医务室负责接诊。 住院治疗,应经校医院医生转诊并持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问: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如何?
     答: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70%,个人承担30%;校医院门诊报销20元封顶,超过部分由学生个人自理 。不参保的学生,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问: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
    答: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问: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按什么比例支付?
    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疔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70%;在二级医疔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6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50%。
    问:大学生如何申请办理门诊重症手续?
    答:大学生需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手续的,由学院医保办持该学生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所属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社保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问:医保基金支付门诊重症费用的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2)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 元;(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1600元;(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 元;⑹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问: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答: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1)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大学生可直接到转入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2)转到本市非定点医院或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学院报所属区社保处核准,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3)转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学院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问: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申报?
    答: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由学院医保办开具相关情况的证明,携带该学生的相关医疗资料,于每月10日前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问:大学生个人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1)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办理。(2)经批准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办理。在治疗结束的90日内,由学校医保办持住院报销所需资料,在每月1日至10日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问: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答:(1)在国外,境外治疗的; (2)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问:原办理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的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后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答:大学生参保前已办理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的,由学院医保办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并换发大学生门诊重症病历。
    问:参加了大学生医疗保险为什么还要参加商业保险?为何在不同级别的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一致?
    答: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第32条的规定,商业医疗保险可以作为大学生医保的补充保险,大学生参加医保后再参加商业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在不同级别的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一致是因为起付标准不一样,主要是避免小病大养。
    比如某位学生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得了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费1000元。如果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费200元(1000-200=8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80%。如他还参加了商业保险,再由商业保险按比例报销,这样他自己承担的费用就很低了。但如果这个学生是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费800元(1000-800=200元),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60%,自付的比例大大提高,如果他又没有参加商业保险,那么80%左右的费用都得自己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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