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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黄露来源: 发表时间:2020年01月03日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表彰大学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结合我校大学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申请优秀毕业生,需满足以下(一)—(四)条: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执行国家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二)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大学期间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成绩无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及格)。

(三)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身体健康。

(四)在校期间获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荣誉称号包括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及各项活动的单项奖获得者等。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优先考虑或直接申报:

(五)勇于到基层、到西部、到边疆工作,积极参加“农村义务教师”、“义务服兵役”等岗位的毕业生应优先考虑,或直接推荐申报优秀毕业生。

(六)考研上线者及考公务员政审通过者凡符合上述条件(一)(三),并经所在学院(部)综合考察,可直接推荐申报优秀毕业生。

(七)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及其他活动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在符合上述条件1的前提下,不受比例限制,经所在学院(部)推荐,附有关证明材料,可直接申报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

(二)学院(部)为单位,本、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20%。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学校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审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各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各学院(部)成立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为团委书记、辅导员、部分学生干部组成。

(一)按照评选条件,在班级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由各学院(部)评审小组讨论确定报送名单。确定报送名单后,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申请表》,经各学院(部)审定并签章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部)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如有疑异,学生可向学生工作处进行申诉。公示期间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外,对上报的学院(部)也要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三)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一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武汉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院(部)班级

 

民族

 

籍贯

 

政治面貌

 

个人鉴定

 

班级意见

 

 

 

 

年   月   日

学院(部)

 

 

 

 

 

年   月   日

武汉学院评审组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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