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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黄露来源: 发表时间:2020年01月03日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聘用在校学生做工和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对象为武汉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小组统一领导。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资产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开展与日常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审批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岗位类型及设置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设置原则:工作内容简单、基础、不具保密性质;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工作任务专业性不强或专业性较强但与学生所学专业联系紧密;劳动强度适度;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

第九条 岗位需求申报

各部门用工按需申请,用工需求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一)各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及用工人数需求,并于每年121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及用工人数需求申请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收集、汇总各用工单位申请材料,会同人事处、财务资产处等部门根据申请用工单位工作任务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核定下一学年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用工数,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落实经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及用工需求。

 

第四章 岗位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及要求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均可申请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勤奋刻苦,成绩良好,上一学期所学课程考核无不及格;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丹桂行动要求,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三)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四)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十二条 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武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所在班级辅导员。

(二)辅导员负责组织对本班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班级民主评议,并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学院(部)。

(三)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根据学校下发的岗位工作要求和人数需求,审定、筛选本学院上岗学生名单并排序,填写《武汉学院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名册》,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工作量及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标准为14/小时。为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每周工作时长不应超过8小时,勤工助学每月报酬300元封顶。

第十四条 各用工单位如实记载用工时间及工作内容,按月报送《武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生考勤表》《武汉学院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考勤和勤工助学酬金材料并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财务资产处于每月15日前将应发的勤工助学酬金划入学生银行卡。

 

第六章 培训及考核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劳动考核。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前对上岗学生进行工作鉴定报学生工作处。凡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用人单位好评者,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安排时优先考虑。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其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1.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的;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切实履行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4.一学期有2(2)或连续2学期累计3(3)课程不及格的;

5.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因临时性用工或因替换考核不合格学生,可单独提出用工申请,说明理由,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劳动争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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